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县**镇****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房。2019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城二期****街马路便道上,使用汽车开锁器,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人民币28000元和港币1500元盗走。赃款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志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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