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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襄垣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山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马某某趁该处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的塑料桶及软管,多次盗窃公司院内多辆罐车、泵车内的柴油共计1350余升。经依法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8790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归被害单位。2020年1月3日,马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被害单位对马某某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8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20年3月24日

附:

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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