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住微山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鱼台县**路**美容店二楼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金手镯一个,价值14261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赔偿胡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情况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云
检察官助理:姜岩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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