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商河县,现住利津县**镇**街**房,打工。2019年7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1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凌晨3时36分,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黄杰经营的利津县**镇**街启航孕婴童超市内,盗窃现金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被抓获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盛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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