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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系聋哑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号,无业。曾因两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8年6月2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为实施盗窃从田家庵区田东上车乘坐12路公交车后,扒窃被害人邓某某的一个黄色钱包,钱包内的物品有现金2000元,2张银行卡及1张证件照。2020年8月28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邓某某2600元,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邓某某委托李某某为马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钱包,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家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在本院承办人主持下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得到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凤生

检察官助理:蔡亚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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