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7********,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同上。2017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5月2日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宁夏同心县豫海镇永安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顾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棕色踏板摩托车(车牌号宁C****0),后被告人马某某将盗来的摩托车在同心县银西平街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以2800元钱变卖给锁某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后经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2.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的西夏区润发兰庭小区19号楼地下自行车棚,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地下自行车棚的一辆白粉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辆电动车以750元的价格售卖给西夏区民族风情街爱玛电动车店老板韩某某,并将赃款全部挥霍。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韩某某、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同种犯罪盗窃受过两次刑事处罚,本次盗窃犯罪系在前次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半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春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移送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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