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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XX乡XX村XX组。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XX号XX宾馆前台任职期间,盗走XX宾馆前台现金人民币3,924元,被老板发现后,马某某向XX宾馆退还了人民币3,924元。

2.马某某离职后,于2019年6月23日,用自己手机登录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XX号负一层XX微信账号,XX与XX宾馆系同一实际经营人,马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自己微信账号内转款,盗走“XX”微信账户内人民币2,100元。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6月24日,马某某用自己手机登录XX宾馆收款微信账号,通过转账方式向自己微信账号内转款,分两次盗走XX宾馆收款微信账户内人民币共计600元。被发现后,马某某已返还XX宾馆人民币6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南省XX市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在审查起诉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33

附:

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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