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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7月10日被该分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3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破坏窗户防盗围栏进入室内,窃得三星牌GT-P7500型16G内存平板电脑1部;任天堂NINTENDO SWITCH型游戏机1部、游戏卡4张、闪迪128G存储卡1张、绿联游戏机收纳包1只、良值牌视频转换器1个、苹果6手机1部、Cookoo watch蓝牙手表1只,价值合计人民币3052元。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游戏机、游戏卡(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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