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扶余市**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将美日牌吉**号轿车作为抵押从王某某处借款三万元钱,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2018年11月23日2时许,马某某在未偿还王某某欠款的前提下,将该车从王某某家小区私自开走。经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3000元。案发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扶余市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及受理表、中国人寿保险单、机动车查验业务受理凭证及记录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相关复印件、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
2.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石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已质押给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军英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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