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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22231975********,小学文化,无业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新冠疫情本案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6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30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D****银色大众朗逸牌轿车流窜至华某市,在华御嘉园小区踩点,10月5日3时许,马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900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进入华御嘉园小区**号楼**室,窃取软中华烟8条、硬中华烟5条、软苏烟2条,价值8810元。后马某某在该室冰箱内取出一罐红牛饮料喝了几口后,将饮料罐放在门口鞋柜上离开。

2被告人马某某随后又进入华御嘉园小区**号楼**室,窃取龙凤珠宝牌黄金项链1条(13.39克)、黄金吊坠1个(3.34克);周大福牌足金戒指2枚(6.39克、2.92克),经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193元。

被告人马某某将所盗香烟在赌场变卖后挥霍,所盗黄金首饰变卖给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宋某某所开的“**老银匠”店,所得赃款8450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银色朗逸牌宁D****轿车1辆、蓝色塑料片(勾片)4个、红牛饮料罐1个、粉色华为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董某某、武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华御嘉园小区视频监控录像;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官: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吕世新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羁押于华某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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