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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西付,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店多次窃取超市内物品。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有限公司**店再次窃取超市内物品时被抓获。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发还。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5000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购物记录、被盗商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吕某某、孙某某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瑶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241****;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程西付,联系方式:13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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