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9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月10日、2月17日、2月20日、2月23日、2月25日、3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超市**店内,以部分商品不扫码结账直接带走的方式盗窃可口可乐、王中王火腿肠等商品,共价值人民币1345.5元。

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书记员:王璐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号

2. 全部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无扣押、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