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桥**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7日、7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至次日的7时许时间段内,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家园**号楼车棚内,窃取叶某某(女,33岁,天津市人)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及车上放的超威牌铅酸电池、亚亨电池二块,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270元。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现场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它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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