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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住该县**乡**社**附**号。2009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男装店盗窃一件外套、两件T恤衫、一条皮带、一条裤子(合计1489元)及人民币1161元后逃离现场;后其又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专卖店内盗窃一件T恤衫、一个布质背包及三条裤子、一部手机(合计1223元)及13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2、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赵某某便民店内盗窃价值1136元香烟(5条黑兰州、2条黄兰州、1条芙蓉王及8盒吉祥兰州香烟)后逃离现场,后将被盗香烟销赃挥霍。

3、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水果超市内盗窃16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海鲜店内盗窃438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5、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店内盗窃240元人民币现金后逃离现场。

6、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饭店内盗窃,但是未窃得任何东西。

7、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煤电公司对面的“***”水果内盗窃,但是未窃得任何东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 6634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0年1月8日

附: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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