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出租屋,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该出租屋门口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白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36元。
2020年5月20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路边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边起获被害人白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现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欣延
检察官助理 林碧桃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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