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村委**村**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6月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石屏县**村委**村**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同日,石屏县公安局技术侦查人员在对被盗现场进行勘验时,在李某乙家客厅西南角处地面上提取了两枚鞋印。经石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枚鞋印系从马某某租住房内搜查出的黑色运动鞋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普某某、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贰页;
3.随案移送二轮摩托车壹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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