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独自一人到昭阳区**办事处**组,从大门进入到二楼过道处,将晾晒在二楼过道金某某的一条女式裤子和一件女士短袖T恤盗走,经鉴定,价值170元。
2.2020年7月26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独自一人到昭阳区**办事处**组,将王某某晾晒在其家门前的一条红色连衣裙盗走,经鉴定,价值70元。
3.2020年7月26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独自一人到昭阳区**办事处**组盗窃了裙子后,其又到旁边一个巷子里捡了两根绑在一起的树枝正准备伸进一个住户的窗子里盗窃住户家里的裙子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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