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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200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2020年7月7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3月4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21日、3月22日、3月29日及4月1日14时、17时,先后9次在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丽客隆中心店实施盗窃,经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663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丽客隆超市当场查获后报警。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的父亲积极代为赔偿丽客隆超市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挎包1个(已随案移送);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桂莲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0694****、139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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