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5日、11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来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单元**室,利用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姚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手镯陆个、金戒指一枚、金锁一个、金耳钉两对、金项链一条、金鱼吊坠一个、粗金手链一条、苹果挂件贰个。离开被盗现场后被集宁区分局禁毒大队抓获。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438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区**小区**单元**楼**户,二人利用技术开锁进入被害人史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张某某从被害人家中盗得彩金项链和彩金吊坠一个。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910元。
被告人马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共计人民币5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记录;
2. 被害人姚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 价格鉴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
6. 视听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保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物光盘贰张;
3. 起诉书拾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证据目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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