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2005年3月7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不起诉)驾驶五菱之光牌面包车(鲁******)至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路**附近,盗窃孙某某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指认、搜查笔录;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人梅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马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