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2005年3月7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不起诉)驾驶五菱之光牌面包车(鲁******)至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路**附近,盗窃孙某某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指认、搜查笔录;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人梅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马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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