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4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因犯盗窃、脱逃罪于1991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3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9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早晨7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蔡县**乡**集市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淡绿色**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0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劣迹,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维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