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78********,回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天峻县**镇**。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由天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至4月7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B7****号银白色“五菱”微型货车,分别在天峻县新源镇原冷库东北角马路边附近、天峻县新源镇湖源牧业南侧的养殖场附近,盗窃牦牛2头、藏系绵羊2只,后将赃物销赃(赃物1只藏系绵羊在销赃前死亡)。赃物2头牦牛、1只藏系绵羊已扣押并发还失主。天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盗牦牛、藏系绵羊价值人民币1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青B7****号微型货车,被盗牛羊实物及照片;2.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端某某、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赃物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祥林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峻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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