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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8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83********,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户*栋*单元*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路****村**号院*楼,被害人王某居住的房门前,见屋内无人,用身体将门撞开,进入屋内在衣柜里找到一部华硕A43S型笔记本电脑,再继续翻找其他财物时,被闻声赶来的房东朱某等人堵在屋内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朱某、陈某甲、陈某乙证言;5、查获笔录、扣押清单;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马某某系盗窃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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