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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8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湟中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439号的刘某某家中,窃得干菠菜一袋,木盒子一个(内有滑轮等杂物),被告人马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并当场制服。

经鉴定,被盗的一袋干菠菜、两个滑轮合计人民币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3月12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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