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439号的刘某某家中,窃得干菠菜一袋,木盒子一个(内有滑轮等杂物),被告人马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并当场制服。
经鉴定,被盗的一袋干菠菜、两个滑轮合计人民币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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