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绥中县**镇李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跳入院内,进入西屋卧室将抽屉内的一千三百二十五元人民币盗走。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绥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丽梅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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