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到晋江市**镇**公司综合楼一楼快递货架区,盗走他人快递中的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晋江市****镇****公司综合楼一楼快递货架区,盗走被害人钟某某一个内有一价值人民币85元的M185罗技鼠标的京东快递。案发后,上述被盗鼠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钟某某。
2.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晋江市**镇**公司综合楼一楼快递货架区,盗走被害人钟某某一个内有一瓶立白洗衣液(无法估价)等物的京东快递。
3.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到晋江市**镇**公司综合楼一楼快递货架区,盗走被害人丁某某一个内有一双白色板鞋(无法估价)的快递和一个内有1副雅雷仕眼镜(无法估价)的快递。案发后,上述被盗板鞋和眼镜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丁某某。
4.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到晋江市**镇**公司综合楼一楼快递货架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个内有宇峰牌凉白粉(无法估价)的快递。案发后,上述被盗宇峰牌凉白粉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后被处警到现场的民警带回调查。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鼠标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截图、快递购买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鼠标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本案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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