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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马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姑苏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镇**屯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公寓**室,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之际,用被害人杨某某手指解手机锁、微信支付锁,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账户内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900元,其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记录、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雯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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