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城**国际**室被害人徐某某的租房内,窃得徐某某放在冰箱上的女士挎包1只,后将该挎包遗弃在一楼公共厕所内。该挎包价值人民币158元。
2、2019年1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城**国际**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内,窃得公司员工吴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华为手机1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46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霞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