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州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手头拮据,想到同村焦某某家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便产生盗窃想法。马某某来到被害人家院外,发现家中无人,便翻墙进入被害人家,四处翻找后从卧室柜子窃得现金2.6万元,得手后又翻墙逃离现场。马某某将其中的2万元存至其邮政银行储蓄卡上,将5799元用于购买苹果手机一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2.4万元,其家属代赔剩余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2.6万元,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科

检察官助理:李艳秋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