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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区附近一出租屋。被告人麻某某2015年8月10日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州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4日);同年6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09时58分,被告人麻某某上班途经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店门口时,发现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型号HJ100T-7,车架号LC6TCGC96A****,发动机号AE02****,车牌号粤QEF****)没有拔走车钥匙,随后被告人麻某某将摩托车直接开回阳江市阳东区**路**农庄附近自己的出租屋停放并将该车车身喷成黑色。 

2020年05月20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路**休闲农庄附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麻某某并扣押其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窃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价格为2049.60元。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涉案女装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4.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信息;7.视频监控;8.价格认定书;9.发还物品清单;10.现场检测报告;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犯罪前科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13.抓获经过;14.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麻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麻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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