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3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平湖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4月6日因盗窃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马某甲平湖市**街道**菜场南面邮政报亭处,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费某某放于此处售卖的蜂蜜一瓶盗走,售价4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甲平湖市**街道**菜场南面邮政报亭处,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费某某放于此处售卖的蜂蜜一瓶盗走,售价40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甲平湖市**街道**路**号**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伍某某放于店内的Vivo Y66手机一部盗走,价值260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平湖市**街道**路某某大药房(凤凰店),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店内售卖“美罗牌”伤科接骨片一盒、“999”牌麝香壮骨膏一盒盗走,总价值63元;
2020年9月初,被告人马某甲平湖市**街道**路某某大药房(凤凰店),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店内售卖的“稳健医疗”牌医用口罩一袋盗走,价值55元。
被告人马某甲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费某某、伍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7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顾春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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