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409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0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路**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巢湖市境内拿走被害人徐某某手机,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徐某某存在微信钱包里的货款9000元以及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3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将上述12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及收据、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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