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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沂南县**公司职工,山东省沂水县人,住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艾长亮(已判决)先后窜至沂南县**镇六里**村**村的移动信号塔窃取7/8天馈线共计400米,价值528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艾某某窜至沂南县孙祖镇六里沟村的移动信号塔窃取7/8天馈线160米,价值2112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艾某某先后两次窜至沂南县马牧池乡常山庄红色旅游专线附近的移动信号塔窃取7/8天馈线160米,价值2112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艾某某窜至沂南县大庄镇徐家沟村的移动信号塔窃取7/8天馈线80米,价值1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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