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71995********,文盲,户籍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1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30日释放。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至合肥市蜀山区**小区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皖北地锅鸡店内,采用老虎钳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创业园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炒饭店内,采用老虎钳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80元。
3.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创业园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店内,采用老虎钳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0元及一盒舒城小兰花茶叶。
4.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创业园**号**室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内,采用老虎钳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
5.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至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创业园**栋**室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书店内,采用老虎钳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9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2020年10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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