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在北京**有限公司**店、**店、**店、北京**有限公司**店内,利用自助结账通道,通过删除已扫码商品、扫码低价商品但拿走高价商品等方式先后十一次窃取了雀巢咖啡等商品。
被告人马某某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超市已出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