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号**室。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5月17日因犯聚众哄抢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中山市**镇**路**街**号**住宿处,分别进入该处**、**、**和**房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进入***房被害人杨某志暂住处,入内盗窃VIVO牌X27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和黑色背包1个,内有华为牌荣耀畅玩8C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身份证等证件1批。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进入**房被害人刘某某暂住处,入内盗窃华为牌手机1台(无法核价)和现金人民币601元。
3、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进入**房被害人黄某峰暂住处,入内盗窃VIVO牌 Y93型手机1台(暂未核价)。
4、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进入**房被害人杨某帐暂住处,入内盗窃华为牌NOVA 5Pro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9年12月23日早上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山市**镇**路**号门口对出位置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背包、证件及华为牌NOVA 5Pro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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