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迷”),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67********,回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19日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7 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西大街义合源商场一楼,盗窃被害人郭某某装在上衣右口袋的价值2772元的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被盗手机未追回。
2.2018年10月24日12时1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西大街义合源商场北门,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放在上衣左口袋内的价值1599元的玫瑰金色OPPO牌R11 Plus手机一部,被盗手机未追回。
3.2018年10月28日9 时5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西大街义合源商场南门,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上衣左口袋内的价值1399元的玫瑰金色OPPO牌A59S手机一部及放置于手机壳中的现金100元,被盗手机未追回。
4.2018年10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西大街义合源商场北门,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在上衣左口袋内的价值1391元的红色OPPO牌R15手机一部,被盗手机未追回。
5.2018年10月28日11时3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西大街义合源商场南门附近的襄垣饭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价值5083元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被盗手机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作案五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2344元,所盗窃手机销赃后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娄广亚
检察官助理 赵 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六张、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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