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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200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营村**网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庄林某某家,将林某某家卧室内一把银色长命锁(价值101元)、一枚金色戒指(工艺品,)盗走,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2、 2019年12月30日1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庄赵某某家,将被害人赵某某卧室内一枚纯金色戒指(价值1634元),现金12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林某某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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