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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开版)_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年1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该******2011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化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化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某某在化隆县****村马某甲家盗得小麦12000斤、油菜籽3500斤。经鉴定,价值达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化隆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书、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照片。

二、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化隆县****村张某某的农机修理铺内盗得一部VIVO9手机。经鉴定价值达人民币1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化隆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照片;5.监控视频。

三、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化隆县****村马某乙家盗得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达人民币5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化隆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书、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照片。

四、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以价8000元从马某丙(在逃)处购得田某某停放在平安区**镇农贸市场工地的一辆被盗五征牌自卸三轮车,化隆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1日将该车依法扣押。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达人民币20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黑某某、马某丁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化隆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6119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赃物,价值达209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回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吉措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化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电子卷宗三盘、监控视频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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