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住该地,个体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08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川区雅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4km+600m处时,该车前部与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停驶的C*****号“大众”牌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表,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及辩解;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悔罪,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存喜
检察官助理:汉 虹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357****。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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