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校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看见被害人高某某(女,3岁)一个人在正安县**镇**村**处玩耍,马某某走过去从后面将高某某的裤子脱掉一半,接着用左手抱着高某某的腹部,用右手中指去摸高某某的阴部,高某某因疼痛哭泣,马某某便用手捂住高某某的嘴巴,同时又用手指抚摸了高某某的阴部两下,因高某某一直哭闹,马某某才将高某某放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害人高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高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意珊
检察官助理 骆 霞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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