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随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准备将其岳父喻某某承包的位于随县**山山场上的板栗树砍伐后改种杉树。同年5月下旬,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形下,通过其朋友雷某某联系随县草店镇居民李某某及广水籍徐姓人员等四名砍工。5月28日上午,雷某某将李某某等四人带到**镇**山山场指明砍伐范围后离开,李某某等人开始用油锯将该处山场上的板栗树锯倒,树木堆放在山场边;当日,**镇**居委会副主任王某某发现有人在该山场砍伐树木后联系随县林业局草店林业站工作人员包某某到砍伐现场进行制止。次日上午,李某某等人继续在**山山场使用油锯砍伐板栗树,锯倒的板栗树原木堆放在山场边,包某某得知后再次赶至现场制止,并向随县森林公安局报警,随县森林公安局淮源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并对采伐现场进行现场勘验。5月30日,该所民警对**山山场采伐板栗树现场遗留的板栗树原木进行清理并称重,板栗树原木净重16.53吨。
2019年5月31日,经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孙某某、郭某某对**镇**居委会八组**山山场森林采伐的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后认定,采伐面积8.01亩,蓄积21.16立方米,地类为有林地,主要树种为板栗树。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到随县森林公安局淮源派出所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县森林公安局淮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喻某某与**村委会签署的《板栗园租赁合同书》、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称重单、随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31张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湖北天一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随县**镇**居委会八组**山水库森林采伐的调查报告》及采伐位置示意图、现场图片等鉴定意见;4.随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形下,雇请他人砍伐其承包的山场上的板栗树,采伐蓄积21.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念念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随州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8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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