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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5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西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向上级林业行政主观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到本屯山界“坡五”砍伐自然生长杂木树,目的时为了种植农作物,增加经济收入。2020年6月30日,经百色健森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马某某砍伐的杂木鉴定:林木蓄积量为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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