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8********,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4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庄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徐某某(另案处理)找人到胶州市**工业园内的青岛**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砍伐树木。随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约定马某某负责办理采伐证,徐某某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材料。马某某在尚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便组织工人采伐树木。2019年7月13日,青岛**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侯某某报警。经统计,共计砍伐杨树78棵、法桐4棵,材积28.0435立方米。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胶州市**街道**村**村村北(胶州市看守所东侧)砍伐树木。经统计,共计砍伐杨树907棵,材积44.84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抓获过程、发破案经过、胶州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移送书、胶州市**街道办事处青岛**纺织有限公司院内杨树株数、材积一览表、勘验检查笔录、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杨树材积表的通知、胶州市**办事处**村东北(看守所东)滥伐林木株数、更新造林承诺书、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申请、权属证明、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公示回执证明、承诺书、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买卖树协议合同书、通话记录十份、孙某某与王某甲、庄某某的通话记录、草拟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微信截图、孙某某手机拍摄照片、谅解书、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银行交易明细、录音笔录、书面材料清单及受审标准化、110接处警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等;
2.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地点、证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孙某某、王某甲、侯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庄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黄英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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