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住址**。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2018年11月16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8日、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1日、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3日、5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马某某从潍坊昌乐郭某某处购买无商标的土壤调理剂,后冒充具有同样功能的北京施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完美无线商标土壤调理剂对外进行销售。经计算,销售金额共计10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文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86536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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