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被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广东省**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在民权县****南门,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店的玻璃门撬开,将店内的收银箱盗走,收银箱内现金共计50余元;
2020年07月22日凌晨1时许,在民权县**路中国电信营业厅,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营业厅玻璃门撬开,将店内被害人朱某某的两个手机模型(价值100元)及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100余元、被害人郑某某包内1500元现金、被害人邵某某的OPPOR9手机(价值35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款记录;2.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朱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献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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