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6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7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预谋,由孙某某通过微信、陌陌交友软件给附近的人打招呼、加好友,并约对方见面后去宾馆开房,孙某某再假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向对方索要钱财,并伙同马某某、周某某一起恐吓对方,如果不给钱就报警称孙某某被对方强奸进行勒索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日凌晨,在涡阳县**大酒店对面**宾馆407房间内,孙某某故意在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向其索要财物,并伙同马某某、周某某恐吓刘某某,以报警控告其强奸相要挟,向刘某某索要10万元钱,刘某某害怕对方报警便跟对方协商,最后给马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三人5000元钱私了。
2.2020年1月4日凌晨,在涡阳县站前路**宾馆402房间内,孙某某故意在和高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向其索要财物,并伙同马某某、周某某恐吓高某某,以报警控告其强奸相要挟,向高某某索要钱财,高某某不同意给钱遂打电话报警,马某某、周某某、孙某某三人敲诈勒索未果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于辩解;
勘验、检查等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为目的,使用恐吓、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