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汉族,文盲,住**市**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8时左右,在**市**区**街道**社区***组**号马某某家门前,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杀猪琐事二人发生吵打,在该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打伤周某某,致周某某左侧胸部肋骨骨折轻伤二级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37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