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组**号,家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号楼**栋**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开始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腾讯QQ号码并进行销售。
被告人马某某所收购的腾讯QQ号码均是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租用服务器搭建“新私人定制”等接码平台,从在上高县野市乡一出租屋做卡商的张某某(已判刑)等处购买虚拟手机号码和短信验证码,再利用自动注册腾讯QQ号码的软件,避开和突破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机制,批量注册而来。
截止2020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李某某所卖的腾讯QQ号码是非法获取而来,仍然予以收购并进行销售,与李某某的交易金额为196.21948万余元,违法所得约4.3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李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予以收购并销售,违法所得4.34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亮敏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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