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村**号,住延津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组织多名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香烟、水果等服务,进而从中抽取“渔利”费用,共抽取费用4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 炜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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